当数据成为市场化的一个要素时我们的隐私如何得到保障

2020-04-14 10:36 来源:科创网

原标题:当数据成为市场化的一个要素时,我们的隐私如何得到保障?

当在互联网上浏览某个领域的信息时,很快就会发现网页一打开,相关的内容就会被推送。我们的个人信息和阅读习惯,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会留下痕迹,成为某种数据。通过分析和处理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制定更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广告和信息产品。

但是,这些个人数据属于谁呢?如何保护我们的数据隐私和安全?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被纳入其中,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道,共同构成此次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信息资源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但现在,特别是数据元素,这种微妙的变化值得关注。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被写入中央文件,这不仅反映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特点,也是《意见》的亮点之一。

事实上,这并不是数据第一次作为元素出现在中央文件中。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机制。由市场评估,报酬由贡献决定”。

此次 《意见》 是进一步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全局性重大部署。”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意见》的引入意味着国家进一步认识到数字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认识到和支持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对充分释放数据红利,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数字经济将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进入数字化时代和数字化模式后,许多传统的管理方法和理念也发生了变化."深圳智慧城市大数据研究所所长陈东平进一步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说,在工业化时代,核心市场要素是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而在数字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

与传统生产方式相比,数字化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生产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生产关系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工业化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并不重合。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新的生产要素必然会出现。

然而,在陈东平看来,除了数据,新的生产要素还应该包括网络带宽、计算能力和存储能力。只有解决了这三个问题,数据才能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

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难点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应用经济学教授李周安认为,数据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在产权界定、配置模式和定价方法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数据元转化过程和要素市场化过程的双重叠加,使得数据元市场化配置过程更加复杂。

最大的难点就是数据的确权。”刘说,这些数据不是有形的物体,不具有排他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数据是可复制的和非消耗性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它可以被不同的主体同时拥有。然而,这种非排他性的占有使得数据难以得到确认。

刘以微博为例。微博的用户数据实际上从一开始就被平台和用户共享。用户将自己的数据上传到平台上。虽然传输到平台本身的数据归用户所有,但数据存在于平台上。该平台还拥有这些数据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数据场景中,双方都有数据权益。

“实际上,不同的数据、不同类型的数据、不同层次和不同场景下的数据,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和法律关系,所以笼统地讲数据产权或数据财产利益,我个人觉得可能不太成立。”刘说。

“如果数据不能按等级分类或讨论,可能很难澄清数据的产权制度。”陈东平认为,现在说应该建立一个数据产权交易系统可能太过理想了。从数据的特点来看,它可以代表不同的信息,可以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因此,需要具体分析。这种信息的多样性和多样性使得很难在数据层面上构建一个所谓的数据产权系统。"这是确认数据权利的最大困难."

尽管这很困难,但在陈东平看来,成为生产要素的先决条件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只有数据得到确认,他们才能进入市场导向的交易。他以监测数据为例。一个人在路上行走时被录像捕捉到了。这是一种公众无意识的获取。然而,如果这个人的行为、轨迹和习惯是根据日常视频数据整理出来的,那么挖掘出来的数据应该属于挖掘者。然而,如果挖掘出的数据被卖给第三方,个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在《意见》中,为了安全保护,建议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归类,这实际上是为了区分数据。

数据交易还要遵守数据伦理

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不仅是界定资产权益的问题,也是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性的体现。数据的开放共享是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中国在下一轮国家间新技术竞争中取得成功的关键。

“如何在数据隐私的必要保护与开放共享之间保持平衡,最大限度发挥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就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大挑战。”周濂分析说。

对此,《意见》一方面强调需要建立数据隐私保护系统和安全审查系统;另一方面,有必要推广适用于大数据环境的数据分类和分类安全保护系统,以保持数据隐私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之间的必要平衡。

事实上,数据隐私保护涉及一个更大的概念,即数据伦理。在陈东平看来,如果数据伦理没有建立起来,那么企业可以随心所欲,不受数据使用的限制,这将是非常危险的。

为了保护数据道德,欧盟于2018年5月设立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DPR)。一旦一个企业侵犯了他人的数据权利,它将被指控失去一切。2019年7月,英国航空公司因违反《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被罚款1.8339亿英镑(约合人民币15.8亿元)。

但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宽松的氛围中,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和模型才能在中国蓬勃发展。

如何实现开放共享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意见》中,对政府部门开放和共享数据及其系统建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刘认为这是《意见》的亮点之一。作为数据领域中最无争议的部分,公共数据和政府数据本身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应该开放。只有开放政府数据和公共数据,为数据市场提供充足的供给,才能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数据元素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

然而,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数据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这就意味着在无法可依的环境下,企业在索取数据时就可以为所欲为。和公司使用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方式自由地写这些数据,导致数据不均匀和多样,“这不是一个混合的花,而是一个烂摊子。要纠正这种状况需要很长时间,这样才能实现高质量、共享和充分利用。”陈东平说。

为此,我们必须有自上而下的立法和顶层设计。与此同时,我们必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整理数据规则和标准。这是一项巨大的投资,费时费力,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这种投资使企业自己做这件事不现实,使政府没有精力去做,甚至使学术界更没有动力。因此,如果我们想控制混乱的数据状况,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我们必须投资于政府,招聘专业人员,并在不同的层面上这样做。

陈东平强调,数据规则的治理应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代表政府的利益,也代表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这种规则治理是整个数字经济的核心基础。否则,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各自野蛮成长,未来重新整合将会付出更多的成本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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